《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4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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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助力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54.促进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和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法人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和外币债券,所筹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55.扩大金融领域开放。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大力引进金融机构总部、专业子公司、区域总部等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设立营业性机构,支持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支持依法设立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

56.增强银行业服务功能。发挥外资银行跨境业务的网络平台优势,为跨境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已获相应业务许可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开展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加快发展金融IC卡(芯片银行卡)和移动金融,打造金融IC卡无障碍示范区。优化境外银行卡刷卡消费环境。

57.促进保险业创新发展。支持设立健康、科技、养老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法人寿险机构创新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不断拓展责任保险服务领域。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大力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创新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开展特殊风险保险业务。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支持专业性保险中介机构等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再保险业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开展相关业务,为保险业发展提供专业技术配套服务。大力发展长江航运金融服务,探索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服务中介机构设立营业机构。

58.支持证券业发展。鼓励证券期货业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机构按照规定投资境内外证券期货市场。

59.大力发展科技金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鼓励企业与高校等机构合作,共同开设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培训课程,共建金融创新实验室基地。建立科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标准,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完善科技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鼓励借助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在自贸试验区内试点推动搭建金融安全数字化信息平台。

60.鼓励发展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和港澳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公司,鼓励在飞机、船舶及其零部件、机器人、农机、医疗设备及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业务,支持其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境内外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飞机融资租赁。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进一步推进融资租赁企业试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四川省商务厅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的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

61.发展融资理财业务。研究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鼓励通过社会资本设立融资担保基金,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通过产业基金、并购重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消费信托等新模式全方位参与健康养老、文化旅游、军民融合等具有特色优势的上下游产业升级发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订单、出口退税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62.大力推进产融合作。大力推进产融合作试点工作。支持成都开展产融合作试点,构建产融合作示范基地,搭建产融对接信息化平台,促进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三链协同,实现互利共赢,探索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创新发展的新途径。

63.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依托现有交易场所在西部地区开展产权、技术、排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等业务。鼓励与国内交易所合作,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衍生品场外交易清算结算分支机构、金融创新研发基地及项目合作对接平台。支持期货经营机构协助企业依法运用期货工具对冲业务风险。探索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签发具备物权凭证性质的多式联运提单,解决铁路运输凭证物权问题,降低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的外贸综合运输成本。自贸试验区可结合实际试点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并购基金等。

64.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放宽和简化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高管准入事前审批,推行事后报告制。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新型风险监管体系,强化开展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止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鼓励金融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独立或者联合依法开展专业调解,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维权的支持力度。支持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服务体系,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宣传教育方式,建立完善四川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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