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20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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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数据产业支撑服务试点示范

鼓励建立大数据测试评估平台,加快大数据重点标准研制与推广,以提高服务水平、完善产业支撑体系。

7.大数据测试评估。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测试评估平台,开展面向数据资源、大数据产品、大数据平台、大数据服务能力等方面的测试测评服务;优先支持大数据可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和规模质量等方面的测试测评。

8.大数据重点标准研制及应用。鼓励开展大数据资源基础通用标准及工业等重点应用领域的标准研制;支持建立大数据标准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检测平台,在重点行业、领域、地区开展大数据关键、急需标准的应用验证,强化标准符合性检测,提升标准对市场培育、行业管理的支撑作用。

(四)大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开放平台试点示范

支持政府数据资源和社会数据资源的整合,促进互联互通,提高共享能力。

9.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平台。鼓励将市场监管、违法失信、企业生产经营、消费维权等数据进行整合汇聚和关联分析,构建跨地域、跨部门、跨业务的数据统一共享开放平台。优先支持信用、交通、环保、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等民生保障服务相关领域政务数据的整合共享和开放应用,提升支撑决策和风险防范能力。

10.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支持数据资源丰富的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社会组织、重点企业等单位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平台,实现行业公共数据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开放,向社会提供数据资源、计算能力、开发环境等基础资源以及基于数据的政策咨询、技术支持、创业孵化等服务。

四、申报条件和程序

(一)项目申报主体包括从事大数据采集、存储、加工、分析、服务等相关业务的企业、科研院所和应用单位。申报主体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申报的项目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先进、应用示范带动作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试点示范项目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组织推荐。2018年试点示范内容包括4类10个方向,每个申报主体限申报1个项目,每个申报项目的申报方向不超过2个。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0个;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15个;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项目数量不超过6个;中央企业集团推荐试点示范项目数量不超过3个。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试点示范申报书进行评审,遴选认定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试点示范期为2年。

五、工作组织和保障

(一)建立高效组织机制

充分调动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企业的积极性,建立上下联动、协同推进、责任明晰的试点示范项目遴选工作机制,指导申报主体做好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实施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试点示范年度评估、成果验收工作。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资源整合,鼓励地方各类财政资金、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示范项目予以支持。

(三)组织试点示范宣传推广

组织开展“大数据产业发展示范项目全国巡展”、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等系列活动,对试点示范经验进行总结,对优秀成果进行多渠道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试点先行、示范引领作用,扩大社会影响。

附件:2.2018年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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