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方案》发布(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13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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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二普通许可

指经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准予其在特定的范围内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依据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销售商品”。该条款为一般性禁止条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从其经营特点来看,主要利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空间开展的一种经营性行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纳入禁止行为。但考虑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为顺应国家政策要求,鼓励、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可持续发展,可由主管部门针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特点进行许可,准许其在特定范围内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许可的基本要求

政府主管部门对申请许可的运营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经营或提供服务。

①许可授予部门:政府主管部门

②申请的时限要求:在本市提供运营服务前30日内

③许可的资格条件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配备与投放车辆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维保场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车辆应配备卫星定位智能锁,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市交警部门备案;

?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运营数据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

?收取押金和预付金的,应开设用户押金或预付金专用账户;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许可的流程


(4)企业的退出

包括强制退出和企业自愿退出两种情形。其中

①强制退出

指运营企业因出现以下情况,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撤销许可的,具体包括: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

?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累计三次服务信誉考核不合格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企业撤销许可的,应按以下流程办理相应手续:

?自被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日内办理运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车辆注销手续;

?自被撤销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进行社会公告,并对押金、预存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

?自被撤销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用户的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

?自被撤销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的所有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②自愿退出

与方式一的情形下企业自愿退出的流程和要求相似:

?提前30日通过函件等方式书面告知政府主管部门,并办理运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车辆注销手续;

?至少提前20日进行社会公告,并对押金、预存金的退还方式进行说明;

?正式退出之日前将用户的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

?正式退出之日前撤除在城市公共空间投放的所有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

5)处罚规定

①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擅自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相关业务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②未按规定履行退出相关要求的,按照方式一进行处罚,具体为:

?企业退出前未按照规定办理运营许可证注销手续、车辆注销手续或未进行社会公告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撤除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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