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关于培育创建南通特色小镇的实施方案》(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1-0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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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创建程序

按照“宽进严定、动态管理、优胜劣汰、验收命名”的原则,分批创建特色小镇。

(一)自愿申报。对各地不平均分配名额,按照“创建一批、培育一批、谋划一批”和自愿申报的原则,明确重点、分期推进。由县(市)区将初步具备创建条件的特色小镇申报材料向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报。

(二)组织审核。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申报创建特色小镇的产业类别、定位和发展基础、潜力等,组织评估审核。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和培育名单。

(三)监测考核。建立市特色小镇监测工作机制,实行季度通报和年度考核。对第一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不符合特色小镇建设要求的创建对象,次年降格为市级培育名单,对连续2年没有完成建设进度的创建对象,退出市级培育名单。对于第一年完成创建目标的培育对象,次年可优先列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

(四)验收命名。通过3年左右创建,达到规划建设目标的特色小镇,经所在县(市)区初验、申请,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验收。对实现创建目标、达到标准要求的特色小镇,经市政府同意后,给予正式命名。

四、政策支持

市各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充分整合现有政策资源,加强政策创新,进一步调动各方参与特色小镇建设的积极性。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苏政发〔2016〕176号文、苏发改经改发〔2017〕201号文件各项扶持政策。鼓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出台鼓励政策。

五、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市特色小镇培育创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市)区是培育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准确把握特色小镇的内涵特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因地制宜制定培育计划,切不可政府大包大揽、一哄而上。市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完善、落实支持政策,积极指导推进相关工作。

(三)实施考核评估。建立创建工作成效评估和考核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相关工作规划和方案。将特色小镇建设情况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县(市)区“四个全面”考核项目。对创建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重大责任事故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负面事件,经联席会议核实,取消创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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