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标准的宣传贯彻
第十七条体育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外解释工作,由体育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定期公布已发布标准目录和在研标准信息目录。
第十九条鼓励开展实施和推广标准工作,提供标准化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宣传培训等服务,培育发展体育标准化服务。
第六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禁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体育推荐性标准自愿执行。
鼓励体育领域企事业单位开展体育标准化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将体育企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鼓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手段提供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标准的实施监督机制。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以委托检测、监督抽查、自愿性认证为主要形式,对体育产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监测,定期公布质量抽查结果,对体育推荐性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公示。
第二十四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体育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标准化工作,履行标准化工作职责,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
第二十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列支用于体育标准制定、宣传贯彻、实施监督、人才培养的专项经费。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应当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体育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部门经费预算。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标准化工作,进行资金使用监管。
第二十七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体育标准化人才培养。
第二十八条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和项目,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鼓励重大体育科研项目与标准制定相结合,推进科技创新成果推广应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