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规划纲要》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31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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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国家级特优区的管理

国家级特优区按照先创建、后认定的程序,突出“特色”和“优势”,在具备创建条件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创建达到认定标准,授予相应称号,同时纳入常态化监督与管理。

(一)国家级特优区创建条件

国家级特优区创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创建认定标准,具有独特的生态条件和资源禀赋,品种特色鲜明、生产技术或加工工艺独特,有一定的生产传统;建立了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产品品质优良;产品品牌具有较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区域公用品牌;特色农产品产值达到一定规模,有一定数量的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组织化、标准化程度高,产业链条相对完整,加工、流通环节基本齐备,相关产业产值占当地农业总产值的比重高;技术支撑有力,品种和关键技术研发方面有持续投入,与相关高校及科研院所建立合作机制,初步建立了特色产业的标准体系;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农民能从分享产业增值收益;采用绿色生态的特色农业生产方式,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及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率较高。

(二)国家级特优区认定标准

国家级特优区创建单位通过创建补齐短板,需在资源禀赋、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质量控制、品牌建设、利益联结、绿色发展、管理保障等八个方面达到要求。

——资源禀赋方面。特优区具有优越的特色农产品种质资源和优良的生态环境,生产相对集中连片。特优区建设规模和布局与环境承载能力相匹配。

——产业发展方面。特色农产品产业规模居全国前列,标准化水平高,产业链条完整,建立了从种苗供应、生产加工、仓储物流、营销推介等关键环节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效果显著。具有以特色主导品种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

——科技支撑方面。特色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和推广体系稳定高效、成果显著,良种覆盖率高。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标准齐全。

——质量控制方面。特优区构建了严格高效的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实现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全程可监控、风险可评估、事件可处置。近3年,没有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品牌建设方面。特色主导产品获得地理标志认证或有较长的种养历史,建立了特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发展、监管和保护制度,品牌特色农产品市场规模大、收益高,品牌影响力和知名度不断提升。

——利益联结方面。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农户等市场主体间构建了股份合作、二次返利、委托生产、订单生产等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各市场主体能公平的分享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成果。

——绿色发展方面。绿色生态防治技术、清洁化生产技术和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模式广泛应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健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高,特色农产品区域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管理保障方面。成立特色产业的管理机构,制定规章制度,印发区域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并将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目标。

(三)国家级特优区的申报与认定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针对特色粮经作物、特色园艺产品、特色畜产品、特色水产品、林特产品5大类特色农产品,明确创建条件,制定认定标准,定期组织申报和开展认定工作。对脱贫攻坚任务重、带动农民增收效果突出的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予以倾斜支持,创建条件和认定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划确定的品种和重点区域,组织符合条件的县创建国家级特优区,编制申报材料。对于一个区域内有多个符合创建条件的县,可以联合申报。对于符合多个品种区域布局的县,按照先主后辅的原则进行申报,每个县申报的主导品种不超过2个。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各创建单位的申报材料后,报送国家有关部门。特优区认定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符合认定标准的,直接认定为国家级特优区,给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授牌,区域内经评估授权的经营主体生产的指定特色农产品可以使用该称号,对进一步做强产业、塑强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予以支持。经评估认定,对符合创建条件、尚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对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和短板领域予以支持,在达到认定标准后,再认定为国家级特优区,给予“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授牌。

(四)国家级特优区的监管与考核

国家级特优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管理机制。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制定国家级特优区的管理和考核办法。省级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市)国家级特优区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与监管。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对国家级特优区的考核工作,会同地方相关部门每两年考评一次。对考评不达标的特优区,撤销“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并摘牌,并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上予以公告,摘牌期间区域内经营主体不得再使用该称号。对特色主导产业非农化严重,特色品牌使用特别混乱,发生严重侵犯农民利益、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安全事件等情形的国家级特优区,直接撤销“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被撤销“中国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称号的国家级特优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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