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30 15:22
分享:

四、完善扶持制度

(十一)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度。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补助政策,民办学校在获取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要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向优质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多渠道筹措和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并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基金会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有关规定,接受和管理捐赠资金,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同等享受学前教育资助。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公办学校“两免一补”资金标准。高中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除办理过户手续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省国土资源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民办高校可自主设置高职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报省教育厅备案;申请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本科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报教育部备案。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可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政策,不得设置障碍。(省教育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在我省民办学校就业的教职工,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学校所在地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就业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凡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并与民办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均可参加人事代理。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培养培训、课题立项、评优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户口迁移等方面,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