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租房可落户子女就近入学(全文/解读)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24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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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租房者可凭租房合同等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符合规定的可申请落户,具有本地户籍的租房者子女可就近享受中小学义务教育,公积金连续足额缴纳3个月的,可提取支付房租。

《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当地人才引进规定的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对具有当地户籍、在城区无住房、能提供经登记备案长期租赁证明的家庭,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探索实行义务教育适龄子女就近入学问题,同一套住房在同一就学时段内,只允许同一租赁家庭的子女就近入学。

《实施意见》规定,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变更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山东省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对租房者的支持力度。《实施意见》提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无房家庭,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身份证明、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的,按照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租房提取额度提取公积金;同时,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及完税发票的,可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房提取额度不与公积金月缴存额挂钩。

《实施意见》还提出,鼓励各地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以满足新市民居住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盘活存量与优化增量并举,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培育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发展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设立子公司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各地要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统一规范为住房租赁经营,享受国家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公安部门比照酒店业管理方式,将住房租赁企业登记的非本地户籍租住人员信息接入暂住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租客信息的有效对接。各市都要培育一批住房租赁骨干企业,2017年12月底前每市公布1-2家住房租赁国有重点企业名单;到2020年,全省培育100家省级住房租赁示范企业,带动住房租赁行业品牌化发展。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各地可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住宅项目中自持一定面积住房用于租赁,对自持部分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自持期限内不准转让;具体自持比例及期限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确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经营。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配合业主出租空置房源。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发挥信息、人员、服务等优势,拓展业务范围,通过代管、租赁、购买等方式筹集房源,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

规范发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特别是经纪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建立健全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信用管理制度,全面推行中介人员实名服务制度、服务项目明码标价制度。引导开展行业自律,加强业务培训,促进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自行出租,或委托住房租赁企业、中介机构、物业企业,出租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的自有住房。充分利用政府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为个人出租住房提供高效、便捷的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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