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19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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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和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探索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推进第三方认证评价。落实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落实和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落实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市州报告、省级核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市州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一)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强化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人民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省下达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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