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公布环保税额 《广东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征求意见稿》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0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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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拟定《决定(草案)》考虑的主要因素

(一)统筹考虑与中央和我省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相适应。广东正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努力争当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排头兵。胡春华书记在全省环境保护大会和中央督查组反馈意见会上指出,广东要始终坚持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强烈意识,坚持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和做法。要举全省之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努力在绿色发展上走在全国前列。中央将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环境保护的调节和约束,促进减少污染物排放。其适用税额要与中央和我省的生态发展要求相适应,立足于发挥调节和约束功能,防止以低税负、低门槛造成对环境的放任和破坏。

(二)统筹考虑与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近年来,我省环境质量稳中趋好,污染物减排、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面临严峻挑战。一是水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截止2017年9月,全国2100个黑臭水体中,我省有243个,数量位居全国第一,占比达到1/9,大大高于浙江6个、江苏152个等东部发达省份,也明显多于江西26个、福建87个、广西63个、湖南170个等相邻省份。按国家要求,2020年底前,地级以市建成区黑臭水体要控制在10%以内,全省要消除219个黑臭水体。我省纳入国家考核的71个断面水质优良比例2016年为80.3%,劣五类比例高达占8.5%,深圳河、淡水河、茅洲河、广佛跨界河流、东莞运河、练江、石马河等8条河流为劣五类,污染严重。中央环保督察组在2017年4月反馈意见中特别指出上述问题,要求我省切实予以整改。二是空气质量全面稳定达标压力大。与2016年同期相比,2017年上半年,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下降,NO2、PM10、PM2.5、O3-8h第90百分位数等4项指标浓度均有所上升;珠三角地区除SO2较去年同期下降外,NO2、PM10、PM2.5、O3-8h第90百分位数均值和CO第95百分位数均值等5项指标较去年同期分别上升。三是重金属污染削减压力大。我省是重金属防控大省,现分布有七个国家重点防控区和两个省重点防控区,国家和我省要求到2020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因此,在制定税额中要充分考虑我省生态环境承载压力较大,局部地区水污染严重的现状。

(三)统筹考虑与污染物治理成本相适应。环境保护税法以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排放物为立法目的,拟定税额必须遵循的原则是让企业直接排放的纳税成本高于治污成本,这样才能引导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环境保护部测算污染治理成本为废气每污染当量1.2元,废水每污染当量1.4元。我省现行废气、废水排污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1.2元,其余0.6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每污染当量1.4元,其余0.7元。随着物价上涨,成本增加等因素,治理成本有所上升,根据我省抽样200户企业测算,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3.6元/当量和20.9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的3倍和17.4倍。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平均治理成本分别为7.4元/当量和31.4元/当量,分别是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的5.3倍和22.4倍,存在治污成本与排污费标准严重倒挂的状况,制定税额应考虑与这一治理成本相近,才能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但考虑到当前经济下行、企业的承受能力,调整的幅度不宜过大,可以适当在法定最低税额适当上浮。

(四)统筹考虑与企业税负和税收优惠相适应。我省现行排污费标准偏低,为全国最低水平,而北京、上海、江苏、湖北等为我省的3-8倍。调查的200户企业显示,缴纳排污费约占销售收入的0.04%,企业税负(缴纳的全部税收/销售收入)平均为5.59%。按所提税额标准测算,应缴环保税分别占销售收入分别为0.07%,占当年利润总额的0.89%,对企业的成本和利润影响不大。企业主动加大减排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则可以保持与费改税前持平或下降,我省近几年加大减税力度,制造业企业因营改增年增加抵扣减税380亿元,刚刚出台的省“实体经济十条”企业可减税近70亿元,财政部出台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优惠目录,对购置环保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给予企业所得税抵免,这些,也为环境保护税税额适当上调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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