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10-03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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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污染及生态破坏等突出环境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监测预警、督察执法、司法保障等体制机制,构建城乡一体、气水土统筹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1.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预警机制。建立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统一规范、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2017年启动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强化省级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下移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监管重心。建设全省“生态云”大数据平台,基于地理空间信息整合生态与环境数据资源,开展生态环境大数据分析应用,推动建立生态环境质量趋势分析和预警机制,健全以流域为单位的环境监测统计和评估体系。

2.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环保部门机构和职能调整,强化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管。建立鄱阳湖水质月监测评估、季预警通报、年度责任考核机制,确保鄱阳湖流域排污总量不增加、水质不下降,鄱阳湖入长江断面水质逐年改善。启动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行对污染源的一证式管理,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许可制,2017年推进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发放工作。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分类清单、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土壤污染治理及风险管控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立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强化针对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管和问责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机制。

3.创新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体制。建立健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2018年完成所有设区市环境保护督察,强化对地方的督政问责。建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制,健全跨区域环境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在赣江新区开展城乡环境保护统一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在共青城市建立健全公安、环保行政执法的联动机制和区域协作机制。

4.完善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司法保障机制。推进检察机关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起诉和支持起诉,诉前禁令、先予执行、行为保全、修复性裁判等诉讼措施的综合运用,逐步建立符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自然资源非法开发利用、环境公益诉讼等案件特点的诉讼程序规则。推动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健全法院、检察院环境资源司法职能配置,完善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努力满足环境诉讼需要。建立环境资源领域专家库,保障专家通过担任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专家证人等方式参与环境资源司法活动。强化环境资源案件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完善环境资源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机制,推动构建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5.健全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健全绿色生态农业技术和循环农业模式推广机制,完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机制。制定规模化养殖粪便有机肥转化补贴暂行办法,加快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建立财政和村集体补贴、住户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建立以县为主、乡镇为辅、省市奖补的经费保障机制。探索向社会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2017年在德兴市、靖安县、宁都县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政府购买服务试点,2020年在全省施行。强化县乡两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六)构建全过程的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科学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各考核评价体系的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落实机制,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

1.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制度。2017年出台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8年在全省开展综合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增加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差别化的考核制度,按照《江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对重点开发区域重点考核经济转型升级方面指标,对限制开发区域实行农业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取消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生产总值考核。

2.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在萍乡市、吉安市、宜春市、抚州市、兴国县等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推进水、土地、林木等主要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相关统计制度,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科学反映自然资源规模和质量变化。2017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指南,2018年出台江西省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3.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在萍乡市、吉安市开展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探索并逐步完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结果运用,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实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2017年出台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将造成或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与未完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任务的责任一并列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类型。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分级制度,确定各类生态环境损害的分级调查权限,实现精准追责。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5.加强生态文明考核与责任追究的统筹协调。建立由各级党委负责的生态文明考核追责统筹机制,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评价、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考核评价体系的协调,统筹开展评价考核标准衔接、结果运用、责任追究工作,出台江西省统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评追责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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