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贸易管理
14、建立共享机制。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工商局等部门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稀土企业注册登记、稀土矿山和冶炼分离企业获批的生产总量控制计划、开具的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信息在部门间实现共享。
15、严禁非法经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对无稀土矿山开采资质和稀土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不得从事稀土矿产品经营;对已办理登记注册并开展非法经营的,要立即开展清理工作;对无证经营的,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6、严格矿产品专票管理。具备稀土矿山开采资质并获批稀土矿产品生产总量控制计划的企业,方可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稀土矿山企业开具的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与其缴纳的资源税相符。无开采资质和计划的企业开具稀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经发现,由税务部门依法处置,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进一步夯实责任
17、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中“有关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稀土行业的管理负总责”的要求,各设区市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稀土行业管理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地要将涉及本区域的工作进行细化和分解,督促相关稀土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18、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工信、公安、国土、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安监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稀土管理职责,通力协作,保持对稀土违法违规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作用。
19、加大督察问责力度。对履职缺位、监督缺失、执法不严的单位和个人,要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责任。
2017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