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批复同意《南京江北新区发展总体规划》(附规划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08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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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坚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立足新区自身基础和特点,积极探索有利于新区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切实发挥新区在引领改革发展和创新体制机制等方面的试验示范作用,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立足江北新区全域,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完善新区工作组织架构、空间架构和赋权架构,促进统一决策、统一规划、统一推进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努力实现高位协调有力、管理层级扁平化、运作模式项目化市场化。在组织架构方面,加强新区领导小组的组织建设,实现新区与高新区、化工园区管理机构、人员高度融合,优化新区内设和相关机构,沿江、泰山、盘城、大厂、长芦、顶山、葛塘街道由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统一托管。在空间架构和赋权架构方面,划定直管区、共建区和协调区,其中,直管区包括原高新区、化工园区及顶山、葛塘街道,共386.25平方公里(含核心区33.2平方公里),由新区管委会负责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会事务和社会管理;共建区以浦口、六合区为主开发建设,新区对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区由江北新区对涉及关联和长远的事项,与浦口区、六合区和栖霞区加强沟通协调。

创新干部人事管理。突出干部配备的国际化视野、专业化知识和操作运作能力,积极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完善绩效工资制度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把最能干的人放在最重要的地方。

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以更彻底的放权、更严格的监管、更精准的服务,切实提高新区行政管理效能,创造便利创业创新的营商环境。积极推行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加快构建“集中高效审批、分类信用监管、综合专业执法、全部网上服务、严格绩效管理、务求群众满意”的治理架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推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行政权力清单,实现“一枚公章管审批”。突出“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再审批、有效监管”的改革取向,探索企业投资管理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并联审批创新机制。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投资创业。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构建以信用管理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整合市场监管职能,统筹利用执法资源,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形成有效监管的合力。

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扎实做好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工作,发挥国税、地税各自优势,不断推进税收征管体制和征管能力现代化。

(二)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深化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创新试点和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推动落实“人地挂钩”等相关政策,实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优先战略。落实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加大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大力盘活存量低效用地力度,推进建设用地减量化。

积极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实行适应新区产业转型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差别化供地政策,完善体现差别化供地的地价体系。改革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探索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支持江北新区重点项目用地保障,新区用地计划指标以适当渠道予以单列。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适当核减江北新区规划期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深化金融制度改革。

推进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建设“科技金融合作创新示范区”,在建设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集聚各类天使及风投基金、推进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交易试点等方面,努力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逐步形成以银行贷款为基础、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为补充的融资格局,努力打造江苏金融集聚区。充分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长期融资方面的优势,重点运用5年以上期限的金融工具,支持回报期限较长的建设运营项目。发挥省市共建江北新区发展基金、江北新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基金的作用,支持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探索“园区开发+产业带动”企业导入融资模式,积极引入大型企业合资合作,推进实施PPP投融资模式。鼓励各国有平台和符合条件的新区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吸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与产业化,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推进金融创新发展。在对台金融合作和离岸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打造跨境金融先行区。支持台资金融机构落户经营,推动设立两岸跨境投融资服务中心。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探索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中小金融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新区设立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保险类机构在新区设立营业机构。推动设立各类持牌金融机构。

(四)推进法治新区建设。

稳步推动新区立法。制定并实施《南京江北新区条例》,赋予新区自主发展、改革和创新的法定权限。完善新区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重点扩大新区在投资项目建设、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审批、核准、备案和管理权。

加强法治社会建设。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在新区开展各项改革创新。依托新区决策咨询委员会,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探索法定公共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结构,全面推行新区法律顾问制度。严格规范新区自由裁量权行使空间,努力建立依法行政动态监控信号系统。

推进平安新区建设。将城市安防从“事后控制”向“事前预防”转变,创新和完善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数字化城市安防系统。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以化工园区等片区、危化品运输储存等行业为重点,加强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大力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和能力建设。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网格化管理、直通式服务、针对性响应”的城市防灾服务体系。深化基层平安创建,强化基层综合治理与平安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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