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9-05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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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加强与自主创新示范区联动发展,构筑辐射东北亚的科技创新中心。

39.构建全链条贯通式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逐步将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投入方式转变为以普惠性财税政策为主,更多地运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开展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围绕重点产业、产业链、重大科技项目、产业集群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科学技术转移、技术产权交易、科技成果转化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强与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对接,设立专业化创业投资子基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速科技型企业成长。(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

加快促进跨境研发活动便利化。对于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和进口商品,推动实行进口检验检疫免检和在进口环节免去检验检疫强制提供3C认证的要求,加快通关速度。(责任单位: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建立合理的科研激励制度。实施和深化科技成果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研发经费加计扣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等相关政策。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不再上缴国库;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收益分配向发明人和转移转化人员倾斜,充分调动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40.建立国际化、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开展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改革试点。研究成立专利、商标、版权“三合一”统一管理的知识产权综合行政部门,履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和保护、重大涉外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进口产品知识产权纠纷和滥用行为的调查处理等职责。探索建立自贸试验区重点产业专利导航制度和重点产业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领域简政放权力度,强化依法行政,坚持放管结合,合理减少审批和管理事项,探索有效可行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搭建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支持东北科技大市场等交易平台与自贸试验区联动发展,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提供一站式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完善挂牌竞价、交易、结算、信息检索、政策咨询、价值评估等功能,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证券化交易,推动知识产权跨境交易便利化,提高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能力。(责任单位:浑南区政府、市国资委、知识产权局)

建立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健全综合执法体系,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大侵权行为查处力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完善司法保护、行政监管、仲裁、第三方调解等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

41.建设东北亚地区人才高地。加大对海外人才服务力度。提高境内外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签证和居留、就业许可、驾照申领等事项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对经认定符合标准的外籍人才可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长期居留许可,同时缩短审批期限,简化审批流程。(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外专局)完善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就业创业政策,争取将驻沈高校的外国留学生直接就业政策学历要求从硕士放宽到本科,探索允许国外知名大学应届外国本科毕业生直接到自贸试验区内就业。(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探索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方面,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推进国际人才进出便利化。支持区内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对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直接来沈的国际商务人员可签发口岸签证。建立一站式外国人服务窗口,统一办理,简化程序,实现涉外服务的国际化标准,为外国商务访问者、合同服务提供者和公司内部流动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内访问和工作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才办)

实行更加开放的永久居留政策。以“人才绿卡”制度为基础,争取开展技术移民制度试点。争取持有效期5年工作类居留证件的高层次人才工作满3年后,经单位推荐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并缩短审批时限。(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外专局、人才办)

营造国际化、便利化的人才服务环境。规划建设一批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面向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国际社区。(责任单位:市规划国土局、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加快引进国际知名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高端和涉外教育、医疗机构,为境外人士子女入学、医疗保障提供便捷服务。支持设立中外合作(含外商独资)经营性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创新人才服务体系。打通人才服务“最后一公里”,建立“盛京人才卡”制度,以《沈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为标准,设立A、B、C三类,重点为高层次人才出入境、落户、医疗保险、就医、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人才办)

(七)提升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东北区域金融中心建设。

42.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的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进一步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明确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涉及的税务问题。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售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支持银行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对于境外机构按规定可开展即期结售汇交易业务,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可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相关头寸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进一步探索适合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行业发展要求的外汇管理模式。(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

43.推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发展。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建立双向额度管理机制。拓宽境外人民币投资回流渠道,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可根据需要调回自贸试验区内使用,支持本地区经济活动。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募集资金用于集团设立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全资子公司和集团成员企业借款的,不纳入外债管理。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宏观审慎原则从境外借用人民币资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44.促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创新业态集聚。建设自贸试验区金融岛。吸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集聚发展。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惯例,着力搭建以简政放权、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金融改革新框架,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制度。探索推动自贸试验区内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审批便利化试点,进一步简化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证券业等金融机构准入方式,简化自贸试验区内外机构迁址程序、高管调任准入方式,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实施备案管理。对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分行级以下机构及其高管准入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组建国有金融控股公司,打造以现代金融业务为主的国有金融运营平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推动金融服务业向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机构扩大开放,支持全国性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沈阳本地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新设分行或专营机构。允许将自贸试验区内现有银行网点升格为分行或支行,增设或升格的银行分支机构不受年度新增网点计划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子行、分行、专营机构和中外合资银行。支持证券、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设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推动建设东北亚货币兑换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权交易中心、商品清算中心、产权交易中心等各类特色平台,积极引进直销银行、第三方支付、信用类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金融科技公司、金融外包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新兴金融业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鼓励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探索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的国民待遇和相应的外汇管理办法。(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市金融办)

不断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全牌照合资证券公司,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支持将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纳入有限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机构范围,在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大额可转让存单发行试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

争取开展金融改革试点。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开展贷款保证保险、股权投资风险补偿、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及综合化经营等试点。试点开展保税仓单质押、保税货物抵押等融资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不断拓展和创新业务领域,制定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相应支持政策和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辽宁银监局、市科技局)

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研究制定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总部、区域金融管理总部、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证券、基金管理与期货公司专业子公司、股权投资基金等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

45.积极推动各类金融市场和平台建设。支持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大宗商品期货保税交割仓库等市场和交易平台建设。争取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根据发展需要适时扩大期货保税交割品种,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支持区内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联合产权交易所、票据资产交易中心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面向境内外投资者提供人民币计价的交割和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辽宁证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支持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信保中心”,构建综合性信用服务体系,争取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海关关税保证保险,积极推进避险基金保证保险、融资租赁保险、并购保险等特殊金融类保险项目和国内外贸易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国内外货运险等创新业务,为“走出去”企业提供全流程、全球风险管理服务。推进开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服务。(责任单位:辽宁保监局、市金融办、沈阳海关)

46.加快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进一步提高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准入效率。在自贸试验区申请设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省商务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即可注册成立,并享受国家试点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

进口租赁物涉及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等管理的,在承租人已具备相关配额、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前提下,不再另行对融资租赁企业提出购买资质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与自行购买设备在资质认定时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沈阳海关、市服务业委)

加大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制定出台支持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相关政策和人才计划,进一步提升融资租赁企业在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领域便利化水平。允许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研究探索在自贸试验区内租赁公司开展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跨境租赁资产交易。争取和落实融资租赁在出口退税、加速折旧、进口环节增值税等方面的税收政策。(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沈阳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工商局)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市服务业委、外经贸局、工商局)

47.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完善跨行业、跨市场的金融风险监测评估机制;对企业、个人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探索主体监管;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套利金融交易的监测和管理。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辽宁证监局、市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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