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保廊全面创新改革试验重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8-0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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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方面。

7.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跨地区合作经营试点。

试点内容:在符合国家规定、相关省级政府签订协议明确日常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前提下,审慎探索京津冀通过清理整顿验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跨地区合作经营,投资者可在京津冀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投资。

试点单位:石家庄股权交易所。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

配合单位:河北证监局。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商北京、天津市制定跨区域合作经营试点方案,争取年底前国家授权。

8.投贷联动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积极争取国家进一步授权,组织引导有关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本集团内具有投资功能的股权投资机构等开展投贷联动试验,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增加科创企业金融供给,探索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发展。

试点单位:地方有关银行。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

配合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投贷联动试点实施方案,争取年底前国家授权。

9.金融业服务科技创新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科技资源聚集地区新设或改造重点为科技企业服务的科技支行,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试点单位: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省科技投资集团。

牵头单位:省金融办、河北银监局。

配合单位:省科技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石家庄、保定、廊坊市政府。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10.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按规定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按规定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以上政策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试点单位: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河北棋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高科创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牵头单位:石家庄、廊坊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

时间节点:2017年8月底前落地实施。

11.新型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改革试点。

试点内容: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开展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单位:石家庄互联时空、河北创客乐园、保定大学科技园、廊坊华航E创空间。

牵头单位:石家庄、保定、廊坊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

时间节点:2017年8月底前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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