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7-0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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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备案管理一】企业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并按照备案机关制定的格式文本,备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备案管理二】备案过程中,备案机关发现并告知该项目属于核准管理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否则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备案管理三】备案过程中,备案机关发现并告项目单位备案信息不完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补充。项目单位不得备案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备案管理四】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自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代码后1年内,既未开工建设也未取得任何其他手续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告知是否放弃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备案管理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可以在开工建设前修改备案信息,并将修改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开工建设时应当按照最终的备案信息内容实施。

第十六条【企业守法义务】企业不得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在项目单位办理核准或备案时,核准机关、备案机关发现并告知该项目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停止实施该项目前期工作,并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企业报告义务】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方式】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管权限一】核准机关应当对其核准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第十六、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该项目开工建设后竣工投产前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监管权限二】备案机关应当对其备案的项目,依据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的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定期制订现场核查计划,根据计划实施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计划应当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在线监测等因素研究制订。

备案机关除根据计划实施现场核查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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