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推动部省市县联动,建立适应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体系,科学谋划创新发展工作格局。强化县(市)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县(市)科技部门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对乡镇科技工作的指导。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在科技管理、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人才吸引等方面探索先行先试改革措施。
(十三)加大支持力度。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扶持,通过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人才支持计划等,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各地要积极支持县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确保一定比例的科技创新项目、一定数量的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在县域落地。
(十四)开展监测评价。
实施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县(市)创新能力监测,加强县(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研究,优化区域创新布局。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开展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调查工作。
(十五)做好宣传总结。
在推动县域创新驱动发展中及时发现新典型、总结新模式、探索新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宣传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良好局面。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