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9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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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尽职调查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建立实施监控机制的;

(三)故意错报、漏报账户持有人信息的;

(四)帮助账户持有人隐藏真实信息或者伪造信息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将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并用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违规情形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我国与相关国家(地区)已经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事项商签双边协定的,有关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立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国家税务总局及时获取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要求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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