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国家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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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体制机制创新

(一)改进科技人才选拔使用机制

完善科技人才使用管理体制,创新科技人才选拔和使用机制。

推动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在国家政策制度框架下,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在编制管理、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工资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扁平化管理结构。由用人单位根据需求自主设置岗位和内设机构,自主探索多样的岗位管理模式。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依据市场规则和市场价格,引进和使用高层次人才。明确绩效工资的来源渠道,由科研机构自主决定科技人才的绩效考核方式和分配办法。

完善国际人才使用机制。实施人才交流计划,形成制度化的人才国际交流支持机制。鼓励外国人才参与我国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放宽参与条件,取消不必要的限制性规定。支持引进国外科研管理理念和机制,试点建立外国高层次人才担任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科学家制度。支持国内科技智库的能力建设,鼓励其与国外一流科技智库和国际组织开展长期合作。

(二)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实行科技人才分类评价,建立以能力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和激励机制。

建立科学的人才分类评价标准体系。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完善分类评价标准和办法,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对从事基础研究的科技人才突出中长期目标导向,推行代表作评议制,评价重点从研究成果数量转向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允许科学家采用弹性工作方式从事科学研究。对从事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技人才注重市场检验和用户评价。对从事成果转化的科技人才,重在考核其技术转移能力和其科研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流程与制度体系。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术自治制度,推行第三方评价,拓展社会化、专业化、国际化的评价机制,拓宽科技社团、企业和公众参与评价的渠道。在高水平的研究机构引入国际同行评议,针对非共识性人才试点设立绿色通道。进一步深化职称评审制度改革,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改革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优化结构、减少数量、提高质量,逐步完善推荐提名制,加大对杰出科学家、优秀创新团队和青年人才的奖励力度,强化奖励的荣誉性。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与专业评价结果相关联的信誉鼓励和追责机制。强化对各类人才专项及入选者的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严格执行退出制度。

推动形成体现增加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与激励机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逐步提高科研人员的基本工资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资水平正常增长的基础上,推进科研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并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对从事基础性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的人员,适当提高基础工资收入,对青年人才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加大激励力度。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加大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奖励,建立健全后续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馈机制,推行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和股权期权激励制度,使科技人员潜心研究。改变个人收入与项目经费过度挂钩的评价激励方式,加强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提高科技人才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让各类主体、不同岗位的创新人才都能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得到合理回报,全面激发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的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探索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对急需紧缺等特殊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等分配办法。研究制定技术技能人才激励办法,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试行年薪制和股权制、期权制。

(三)完善科技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清除人才流动障碍,优化人力资本配置,按照市场规律让科技人才自由流动,提高社会横向和纵向流动性。

建立健全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科技人才兼职。允许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人才经所在单位批准,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形成可进可出的双向流动的保障机制。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等学校新聘工程类教师的必要条件。改进科技人才薪酬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破除科技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试点推行“有限期聘用”制度,健全机制、畅通渠道,调整和优化队伍结构。推动内地与港澳台科技人才交流与合作。

推动人才向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流动。鼓励支持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探索建立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在人事管理、职称评定、工资待遇、成果转化、财政支持、收入分配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建立派出单位、科技人才和服务对象三方知识产权分享和利益分配机制,形成科技人才服务基层的长效机制。通过提高补贴标准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科技人才的收入水平。加强对科技人才服务基层工作的支持,促进公共科研机构面向所有科技人才开放,提供研发、信息和咨询服务。

促进科技人才学术交流。对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行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鼓励科技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合作,放宽对学术性会议规模、数量等方面的限制,为科技工作者参加更多的国际学术交流提供政策保障和往返便利。完善访问学者制度,扩大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短期流动岗位数量,推动跨地区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或讲学。完善国际组织人才培养推送机制,支持我国科学家牵头组织或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在国际学术组织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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