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6 14:12
分享:

(六)深化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在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投融资及汇兑便利化、文化金融、科技金融等方面先行先试,构建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金融服务体系。

47.放宽金融机构准入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企业出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开放,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业务创新,探索特殊风险分散机制,加大再保险对巨灾保险、特殊风险的保险保障力度。

48.完善公共服务领域和个人跨境金融服务。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

49.探索建立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创新本外币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构建符合自贸试验区实际的本外币账户体系,支持市场主体通过自贸试验区本外币账户开展跨境投融资创新业务,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在真实、合法交易基础上,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探索建设境内境外互动、本币外币互动、内企外企互动的人民币离岸业务在岸结算区域交易中心。

50.开展以资本项目可兑换为重点的外汇管理改革。自贸试验区内试行资本项目限额内可兑换,符合条件的机构在限额内自主开展直接投资、并购、债券工具、金融类投资等交易。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直接投资外汇改由银行直接办理,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意愿结汇。

51.深化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备案开展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进一步优化资金池管理,允许经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轧差净额结算业务。在现行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业务准入门槛,简化办理条件,便利更多跨国企业集团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52.推动跨境人民币融资。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用好用活现行政策,通过境外放款、跨境借款、跨国企业集团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等方式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前提下,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贷款、发债等形式从境外自主融入本外币资金,拓宽境外资金回流渠道,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53.建设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拓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之间开展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融资、在线保险、在线退税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鼓励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创新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质支付和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54.加快发展融资租赁。支持设立融资租赁业服务中心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探索设立新型融资租赁服务平台,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进一步推进内资融资租赁企业试点工作,注册在自贸试验区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和同级国税局审核。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建立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和变更备案制度、违反行业管理规定处罚制度、失信和经营异常企业公示制度、属地监管部门对企业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培育融资租赁市场主体,鼓励装备制造、工程机械、电力设备、能源机械、汽车及新能源汽车等优势产业大型企业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发展厂商融资租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开展飞机、工程机械、大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大力发展跨境融资租赁,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使用跨境人民币、海外融资开展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简化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境外项目公司和特殊项目公司的备案手续。

55.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监管模式,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适当拓宽商业保理企业业务范围,探索适合商业保理发展的外汇管理模式,发挥商业保理在扩大出口、促进流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强化风险防控,实施主体监管,建立合规评价体系,以大数据为依托开展事中事后管理。

56.支持发展科技金融。鼓励金融机构探索专业化经营方式,为创业期科技企业打造创投型信贷模式。创新从事科技金融服务的金融组织形式,支持银行建立多元化渠道,通过与创投机构、科技园区、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对接联动,整合创新平台服务模式,完善科技信贷管理机制,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为客户营造良好的科技金融环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金融产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和技术收储机制建设。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实施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在完善风险定价的基础上,采用多种风险补偿手段,通过合法途径分享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股权、选择权等权益,实现投贷联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争取纳入投贷联动试点范围。

57.积极发展文化金融。支持自贸试验区探索新的文化产品融资模式,鼓励开展版权、专利、方案等质押贷款业务。对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文化企业,通过银团贷款模式提供金融支持;小微文化企业通过产业基金、租赁、保理、众筹等渠道实现融资。拓宽融资租赁产品范围,允许试点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收费权等无形资产作为融资租赁产品。支持建立相应的无形资产信用评估、认证机构。

58.建设区域性金融创新中心。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合作,建设国际金融合作区、金融创新园区、新型金融产业创新创业综合体及专业跨境金融服务中心。积极争取开展资本项目可兑换外汇管理改革试点,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积极创建金融集成电路(IC)卡“一卡通”示范区。支持郑州建设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

59.强化对“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服务。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走出去”开展直接投资,鼓励境外机构使用人民币对内直接投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离岸人民币业务,支持境外机构开立境内人民币账户。加强风险保障服务,推动建立省“一带一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统保平台,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应保尽保,支持优势产业拓展海外市场,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

60.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对持有各类牌照金融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健全符合自贸试验区内金融业发展实际的监控指标体系,完善金融监管措施,加强监管协调与合作,确保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风险可控。逐步建立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管机制,对企业跨境收支进行全面监测评价。做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工作,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跨区流动。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