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附通知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4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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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着力摸清风险底数,切实防范底数不清风险

(二十五)摸清风险底数。保险公司要对财务、承保、理赔、投资、信息系统等开展全面清查,摸清公司的主要风险点和风险隐患,真正做到对公司的风险底数心中有数。要把公司的风险状况客观地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报告,公司的股东、董事和管理层应当重视风险防控工作,并提早制定应对预案。

(二十六)防范数据不真实风险。保险公司要对偿付能力数据、财务数据、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公司数据真实、客观。保监会将在2017年开展偿付能力、财务、业务等数据真实性的大检查,对于报送虚假报告、虚假数据的机构和责任人员,依法顶格处理,严肃追责。

(二十七)加强监管报告和数据的报送管理。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信息系统,确保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报告和数据。要建立公司内部的数据稽查机制,确保向监管部门报送报告和数据真实客观,不得报送虚假报告和数据,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八、加强资本管理,切实防范资本不实风险

(二十八)防范公司资本被抽逃占用的风险。保险公司要对资本的真实性负责,重点防范公司的资本被股东或关联方恶意抽逃占用。对于股东不合法、不合理的要求,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二十九)切实防范增资来源不合法的风险。保险公司股东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从保险公司非法获取保险资金,用于向保险公司注资或购买保险公司发行的次级债,切实防范资本不实的风险。

(三十)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资本规划。保险公司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保险业发展情况以及自身业务发展规划,滚动制定未来三年的资本规划,强化资本管理和资本约束的意识,及时补充资本。

(三十一)严防利用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意识,不得利用远期再保险合同等不当创新、不当工具虚增资本。

九、加强声誉风险防范,切实增强舆情应对能力

(三十二)加强声誉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要按照保监会相关规定,将声誉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防范和识别声誉风险,应对和处置声誉事件。强化声誉风险管理主体责任,董事会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管理层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三十三)加强风险排查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建立声誉风险事前评估机制,主动发现和化解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项风险隐患,视评估结果制定相应声誉风险管理预案。进一步加强对负面和敏感舆情的监测、识别和报告,强化研判与核查。将声誉事件处置与对外信息发布同安排、同部署。

(三十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保险公司要建立职责分工明确的声誉事件处置机制,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快速响应和协同应对。建立健全与新闻媒体、保险消费者等相关方的沟通机制,积极主动做好沟通联络,增进社会各方对公司和行业的全方位了解。

(三十五)加强新闻统一发布和归口管理。保险公司要建全声誉风险归口管理机制,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声誉风险防范和处置的能力和效率。加强组织协调,严格执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渠道和口径,提高舆情回应和舆论引导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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