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三角洲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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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促进大数据要素流通。

统筹推进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培育规范有序的大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市场,形成大数据流通、开发、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和生态链。

1.建设大数据交易流通试点。依托省产权交易集团建设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大数据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模式方面的规则制度,形成大数据交易流通机制和规范程序。在广州、深圳开展大数据市场交易标准试点。探索数据资产证券化,推动从数据资产到数据货币或有价证券的转化。2020年底前,省大数据交易中心成为华南地区重要的数据交易服务平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金融办)

2.建立大数据标准体系。研究建立大数据产业标准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在重点行业推进大数据采集、管理、共享、交易等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统一政务数据编码、格式标准、交换接口规范,研究制定一批基础共性、重点应用和关键技术标准。2020年底前,初步建立大数据地方和行业标准体系。(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统计局、法制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省大数据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试验区建设及全省大数据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将试验区建设纳入本地区、本单位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珠三角各市要结合实际,积极创建各具特色和优势的省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各地、各有关部门推进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大数据管理局,由该局汇总上报省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政策环境。

统筹用好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支持试验区及示范应用项目建设。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对大数据行业开展股权投资、创新投资,满足大数据企业发展需求及重大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建设需求。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骨干企业、大数据产业园给予大型骨干企业、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相关政策支持。(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健全市场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加快建立市场化的数据应用机制,积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数据市场环境。研究制定省大数据应用管理条例,围绕大数据安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等关键环节,推动制定数据公开、数据安全、数据资产保护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数据资源交易和流通,建立数据流引领其他要素跨区域、跨行业流通的良好机制。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大数据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大数据应用市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网信办)

(四)强化安全保障。

研究推动网上信息保护立法工作,探索建立政府信息采集和管控、敏感数据管理、数据交换、个人隐私保护等领域的大数据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大数据采集、使用、开放等环节涉及信息安全的范围、要求和责任,形成记录并归档,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受侵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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