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8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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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示范企业。为配合开展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选择若干代表性强、特色鲜明的综服企业,在严格履行认定程序的前提下,授予其“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示范企业参照试点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市有关单位定期开展示范企业运营能力评估、风险防控评估、运营规范评估,探索确立本市综服企业认定标准、评估方式和退出条件,逐步建立符合本市外贸发展特点的综服企业认证体系。

三、保障措施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北京海关、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等单位参加的推进综服企业发展工作小组,统筹推进本市综服企业试点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负责日常工作。支持试点企业发挥行业领军作用,牵头成立行业组织,并加强对行业组织的指导,共同维护外贸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召开专题宣讲会、政策推介会等,加大对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为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

一、认定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入资格,合法经营,独立核算,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完善。近3年内无走私、骗税、财务违规、违反检验检疫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企业资产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海关企业信用评级达一般认证企业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达A级以上、出口退税企业管理类别达二类以上、货物贸易外汇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

(四)已建立外贸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国内外企业提供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融资、信用保险等综合服务。

(五)拥有服务合同在有效期内的合作企业50家以上。

(六)近12个月进出口额原则上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七)银行授信额度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八)对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公司,为开展综服

业务而设立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可参照其母公司的资质标准进

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其注册地所在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二)区商务委对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报工作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评选,确定示范企业名单,并将名单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向企业授予“北京市外贸综合服务示范企业”称号。

(五)定期对示范企业开展评估考核,对违规经营、不诚信或未发挥示范作用的企业取消示范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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