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青海拉面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10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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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抓好技能培训提升。通过政府购买成果的方式,开展拉面烹饪技能、“拉面+创业”培训。在经营户集中的地区,开展经营理念提升、连锁发展、IYB等培训,并将法律基本知识培训纳入技能培训的内容。鼓励拉面店对新招本省籍员工开展技能实训,按照企业直培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发挥行业组织作用,修订补充拉面技能培训教材。省内各职业院校要结合拉面经济发展实际,开设、充实与拉面经济发展相关的教学专业,做好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畅通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书”获取通道,促进拉面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断提升。

(七)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驻外劳务办事机构建设,采取干部赴拉面经营重点省(市)挂职、交流的方式,帮扶驻外劳务站强化服务能力。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从事拉面行业服务,离岗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职称评聘、岗位晋升、社会保险等权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以技术入股的方式积极参与拉面店提档升级、增加收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公益性岗位人员从事拉面行业跟踪服务与管理。鼓励经营者建立商会和协会,制定行业标准和从业规范。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完善优化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拉面供需、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加强对转移就业人员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力度,教育和引导拉面经营户及从业者遵守驻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级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外出从事拉面经济的创业人员子女回青后接受高中阶段的教育问题,在市、州范围内协调省外接受初中阶段教育的子女,在本市、州条件较好的高中接受教育,解决创业者的后顾之忧。

(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每年从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开拉面店贷款贴息、“带薪在岗实训”、连锁化和电商经营奖补、拉面品牌宣传推广、驻外劳务机构建设、创业奖励培训补贴等。我省户籍在省外从事拉面经营的创业者,吸纳贫困人口3人以上就业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优惠政策,按规定给予贴息。对从各类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用于拉面经济及其相关产业的给予贴息,贴息标准按照《青海省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青财社字〔2015〕1621号)执行。对在省内、省外登记注册拉面店的青海籍创业者,符合条件的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创业一次性奖励,对吸纳青海籍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享受政策时间从2015年8月20日起算。金融机构要开发符合拉面经济特点的产品和服务,开辟“拉面经济”贷款绿色通道,缩短贷款审核放贷时间,期限控制在1个月以内。要进一步降低担保和反担保门槛。建立完善拉面从业者信用征集、评价和运用机制,将拉面经济发展较快的海东市所辖各县(区)统一按海东市的征信标准执行。海东市、西宁市要将拉面经济发展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其它市州也要因地制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拉面经济发展。

(九)着力助推扶贫攻坚。结合精准扶贫工作,鼓励和带动贫困家庭劳动力从事拉面经济脱贫致富。对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开办拉面店、依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贫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经营户,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开业奖励。对进入机场、火车站开设拉面店,吸纳贫困人口5人以上就业的经营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选取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送至拉面店开展“带薪在岗实训”,实训期间工资由拉面店支付。对实训期满1年且具备相应技能的人员,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拉面店(含带徒师傅)按带薪在岗实训人数每人给予7000元奖励;第二年继续带薪在岗实训的人员,再给予5000元奖励。“带薪在岗实训”奖励政策享受时间从2016年1月起算。

(十)大力开展宣传推介。做好青海拉面的宣传推广工作,制作青海拉面经济宣传片、公益广告,在省内外媒体播放。在拉面店设立宣传窗口,展示青海特产、播放宣传片、公益广告等,扩大“青海拉面”的社会影响力。依托省内主流媒体、中国(青海)国际清真食品用品展览会、青洽会、创业成果展、特色品牌商品展等大型推介平台,进一步提高“青海拉面”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利用各单位门户网站,宣传青海拉面的相关信息,引导更多的城乡劳动者投身拉面经济。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支持青海拉面经济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细化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绩效考核、经费保障等措施,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加强与劳务输出地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协调保障机制,积极争取支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务工人员权益,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督查政策落实情况,解决突出问题,建立完善政策落实、部门协同、监督检查、跟踪问效等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按照职能分工积极做好资金扶持、创业贷款、工商登记、税费减免、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支持青海拉面持续发展。

(十二)健全考核机制。各市(州)政府要将支持拉面发展列入本地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明确考核内容,量化考核指标,兑现考核奖惩。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考评,督导省级创业促就业扶持资金用于拉面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工作,落实拉面经营者创业补贴、一次性奖励、以奖代补等各类资金,要将考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十三)制定配套措施。各市(州)要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驻外劳务服务机构力量,确保本意见的各项扶持措施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2017年4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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