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28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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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 3月28日,财政部公布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希望以建立PPP咨询机构库入手,来实现全国PPP咨询机构人员、业绩等信息的集中、公开和共享。这是首个针对PPP咨询服务行业的管理办法,通过入库管理约束系列条件,将推动PPP咨询行业规范有序发展。全文如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促进PPP咨询服务信息公开和供需有效对接,推动PPP咨询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财金〔2015〕16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PPP咨询机构库(以下简称“机构库”)是指,依托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的,为PPP项目政府方提供咨询服务的咨询机构信息集合,包括但不限于咨询机构的名称、简介、主要人员、资质、业绩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服务是指与PPP项目相关的智力支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运营中期评估和绩效评价以及相关法律、投融资、财务、采购代理、资产评估服务等。

第四条在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以下简称PPP中心)负责机构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并通过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等指定渠道发布机构库信息。

第五条 机构库的建立、维护与管理遵循绩效导向、能进能出、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纳入机构库的咨询机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等;

(二)具备如下咨询服务业绩:作为独立或主要咨询方,已与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中至少1个项目的政府方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实质性提供PPP咨询服务,且项目已进入准备、采购、执行或移交阶段;

(三)咨询机构有关信息已录入项目库;

(四)近两年内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将本辖区内项目所涉咨询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登记代码、名称、咨询服务内容、委托方、合同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录入项目库。

第八条PPP中心原则上每半年公告一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咨询机构名单。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名单内咨询机构可在完成机构库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后,自动纳入机构库。30日内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纳入下一次公告。自第二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完成在线注册和信息提交的咨询机构,不再纳入公告和机构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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