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3-02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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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方向,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强化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兜住底线,引导预期。立足基本国情,充分发挥基本公共服务兜底作用,牢牢把握服务项目,严格落实服务指导标准。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

——统筹资源,促进均等。统筹运用各领域各层级公共资源,推进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向贫困地区、薄弱环节、重点人群倾斜,推动城乡区域人群均等享有和协调发展。

——政府主责,共享发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划清政府与市场界限,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合理划分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和监督问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服务,形成扩大供给合力。

——完善制度,改革创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促进制度更加规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节 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方面持续取得新进展,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

——均等化水平稳步提高。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

——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本建立,标准体系更加明确并实现动态调整,各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基本完善并有效实施。

——保障机制巩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基层服务基础进一步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供给模式创新提效,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各领域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基本完备,服务提供和享有有规可循、有责可究,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十三五”时期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发展指标

指    标  2015年  2020年  累 计 
基本公共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93  95  – 
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市、区)的比例(%)1  44.48  95  – 
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万人)2  –  –  >5000 
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万人次)  –  –  4000 
基本社会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3  82  90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4  –  >95  – 
基本医疗卫生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20.1  18  – 
婴儿死亡率(‰)  8.1  7.5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10.7  9.5  – 
基本社会服务 
养老床位中护理型床位比例(%)  –  30  – 
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5  31.8  50  – 
基本住房保障 
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万套)  –  –  2000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万户)  –  –  585 
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公共图书馆年流通人次(亿)  5.89  – 
文化馆(站)年服务人次(亿)  5.07  – 
广播、电视人口综合覆盖率(%)6  >98  >99  – 
国民综合阅读率(%)7  79.6  81.6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亿人)8  3.64  4.35  – 
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9  –  >95  – 
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10  –  80  – 

注:1.指通过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程序认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占全国所有县(市、区)的比例。

2.指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其中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城镇各类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形式就业人员的总和;累计自然减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数。

3.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实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与法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之比。

4.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实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与法定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数之比。

5.指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总数之比。

6.指在对象区内能接收到中央、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区)广播、电视传输机构以无线、有线、卫星等方式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的人口数占对象区总人口数的比重。

7.指全国每年有阅读行为(包括阅读书报刊物和数字出版物、手机媒体等各类读物)的人数与总人口数的比例。

8.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人数。

9.指困难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的人数达到应享受补贴人数的比例。

10.指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康复评估、手术、药物、功能训练、辅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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