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相关责任。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奖励金的。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计生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
八、其他规定。
(一)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九、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十、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略)
2.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