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该季度的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账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市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其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账户发放。
五、奖励的变更及终止。
(一)户籍市内迁移并迁出所在区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当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奖励对象的亲属应当在奖励对象死亡后3个月内及时前往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区卫生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
(四)每年社区工作站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按照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的程序办理;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应当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者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
(五)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自不符合条件情形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六)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社区工作站在“系统”内予以变更并上报。
六、部门职责。
(一)卫生计生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并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市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完善计划生育管理信息系统。
3.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做好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4.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每年12月底前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二)财政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监督奖励金使用总体情况。
2.区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区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3.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部门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部门奖励金专户。
(三)市社保部门主要有以下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并负责代发奖励金。
2.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生部门。
3.协助对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