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可领1920元!《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印发(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16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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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卫计规〔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委、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制定了《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月17日

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的。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二、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三、奖励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社区工作站存档):

1.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寸免冠近照一张。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未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的,提供户名为本人的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或者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账号。

3.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离婚的或者离婚后再婚的,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2)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地社区和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证明内容包括: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按月领取了奖励金或者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3)未办或者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者收养公证书;

(5)是否在本市原单位领取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根据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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