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备案管理试点办法》(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9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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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具备跨区域经营的管理能力;

(二)现有机构运转正常,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上一年度代理手续费超过500万元;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跨京津冀经营的,应当向备案地保监局进行备案,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一)跨区域经营的书面报告;

(二)跨区域经营的业务、财务、信息化管理及投诉处理制度;

(三)跨区域经营的可行性分析,包括目标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市场退出安排等;

(四)备案前一年内未受到保险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声明;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同时通过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上报跨区域经营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备案地保监局自收齐备案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并将备案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同时以公文形式抄报中国保监会、抄送注册地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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