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咨协会负责工程咨询单位的执业检查,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执业检查内容包括:(一)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情况;(二)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性情况;(三)诚信、廉洁和规范执业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由中咨协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查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协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或根据行业自律管理规定作出相应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按规定受理资格申请;(二)伙同申请单位弄虚作假;(三)未能尽职尽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工程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作为不良从业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和取消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超出认定专业和服务范围开展工程咨询业务的;(二)不接受或者未通过执业检查的;(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的;(四)泄露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工程咨询单位利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五)咨询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对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施行。?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