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资格认定每年一次,集中受理,受理时间由中咨协会提前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工程咨询资格,应通过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填写申报事项,并向审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年不予认定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中咨协会。
第十五条中咨协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中咨协会批准予以公告,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六条申请升级或扩大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单位,应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不能越级申请。
第十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事项,需承继原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应重新核定相应资格。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申请办理工程咨询资格变更或注销手续。
(一)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二)因宣告破产或其他情况终止工程咨询业务时,应申请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