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是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不得兼管公司的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保险公司总经理兼任合规负责人的除外。
本条所称的业务部门指保险公司设立的负责销售、承保和理赔等保险业务的部门。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任命合规负责人,应当依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其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解聘合规负责人的,应当在解聘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和总经理的领导,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领导合规管理部门;
(二)制定和修订公司合规政策,制订公司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报总经理审核;
(三)将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合规政策传达给保险从业人员,并组织执行;
(四)向总经理、董事会或者其授权的专业委员会定期提出合规改进建议,及时报告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规行为;
(五)审核合规管理部门出具的合规报告等合规文件;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及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组织架构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其他分支机构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对上级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负责,同时对其所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负责。
保险公司应当以合规政策或者其他正式文件的形式,确立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组织结构、职责和权利,并规定确保其独立性的措施。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的独立性,并对其实行独立预算和考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应当独立于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
第十六条合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合规负责人制订、修订公司的合规政策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贯彻落实,协助高级管理人员培育公司的合规文化;
(二)组织协调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制订、修订公司合规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实施合规审核、合规检查;
(四)组织实施合规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报告合规风险;
(五)撰写年度合规报告;
(六)为公司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提供合规支持,识别、评估合规风险;
(七)组织公司反洗钱等制度的制订和实施;
(八)开展合规培训,推动保险从业人员遵守行为准则,并向保险从业人员提供合规咨询;
(九)审查公司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并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变动和发展,提出制订或者修订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和业务规程的建议;
(十)保持与监管机构的日常工作联系,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一)组织或者参与实施合规考核和问责;
(十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合规岗位的具体职责,由公司参照前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为了履行合规管理职责,通过参加会议、查阅文件、调取数据、与有关人员交谈、接受合规情况反映等方式获取信息;
(二)对违规或者可能违规的人员和事件进行独立调查,可外聘专业人员或者机构协助工作;
(三)享有通畅的报告渠道,根据董事会确定的报告路线向总经理、董事会授权的专业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权利。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并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和合规人员不因履行职责遭受不公正的对待。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业务规模、人员数量、风险水平等因素为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配备足够的专职合规人员。
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应当为合规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各部门配备兼职合规人员。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当为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支机构配备兼职合规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兼职合规人员激励机制,促进兼职合规人员履职尽责。
第十九条合规人员应当具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具有法律、保险、财会、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开展系统的教育培训,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