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附原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1-04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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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费率要求

第二十六条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

第二十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强化事前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对严重失信主体上浮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保险服务。

第二十八条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实际风险水平测算纯风险损失率,或参考使用行业纯风险损失率。

第三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合理确定附加费率。附加费率由佣金及手续费、经营管理费用、利润及风险附加等组成。保险公司附加费率不得过高而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费用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

第六章产品开发组织制度

第三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本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产品开发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建立类似机制,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负责审议公司产品开发和管理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专门部门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负责产品全流程归口管理。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的产品开发人员负责保险产品开发、定价、研究和管理等工作。

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可以配置相关人员负责本业务条线产品研究论证和开发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各省级分公司可以配置相关人员负责地方性产品研究论证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保险公司履行产品开发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人对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销售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对产品销售工作负直接责任。

精算审查人和法律审查人由保险公司内部认定,分别负责产品精算定价审核和条款依法合规性审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保险公司可以研究建立产品开发激励机制,鼓励业务部门和分公司加大产品研究开发力度,鼓励产品创新。鼓励保险公司采取设立保险产品创新试验室等形式,实行专业化研发和管理,强化保险产品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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