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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台8条措施支持乡村教师:待遇不低于城镇教师

宏观来源:时间:2016年03月01日 16:02 编辑:中商情报网

近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改善乡村教师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等“8条措施”。

《办法》提出,支持各地不断改善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改善乡村教师信息化办公与教学条件,为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在乡村学校、教学点的全覆盖提供保障。推进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全省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案,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乡村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应不低于城镇教师平均工资福利待遇水平。省、市进一步加大对县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提高乡村教师待遇。

同时,进一步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突出差别化补助政策,分类分档进行补助,重点向边远山区和艰苦地区倾斜,将农村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统筹纳入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建立岗位津贴增长机制。

《办法》提出,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教师队伍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地教育部门要拓展乡村教师的补充渠道。其中,将乡村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中职学校)统一纳入“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政策实施范围,重点补充乡村学校体育、音乐、美术、英语、科学、信息技术等紧缺学科教师和农村幼儿园教师,且新补充教师优先满足乡村义务教育学校紧缺学科需要。

另外,鼓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与师范院校合作,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建立完善聘用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的“绿色通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直接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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