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网报道,基金业协会日前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每季度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做信息披露,单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披露一次。
根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的主体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托管人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管理办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和其他事项等。
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基金合同未约定信息披露、不当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违规、严重违规披露等四种情形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和自律惩戒措施。惩戒措施包括:责令改正、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参加强制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等,情节严重的,将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基金业协会表示,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约束和规范,可以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投资者实现有效的互联互通,最大程度减少信息不对称,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有助于促进市场的长期稳定。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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