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报告IPO咨询 新三板咨询民营银行咨询联系我们

新三板挂牌的十大红线 什么企业不能上

新三板来源:中商情报网时间:2016年02月05日 16:43 编辑:中商情报网

IPO相比,新三板未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要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据此,IPO过程中的构成实质性障碍的实际控制人变更、董监高的重大变化、主营业务变更等一系列问题在三板全都不是问题,似乎只要存续满两年的企业都可以申请挂牌,那么企业申请挂牌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可突破的“红线”呢?

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不可突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而从财务上看,如果存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可以视同一开始就处于同一控制,编制合并报表时可追溯调整,不可以通过借壳的方式规避“存续满两年”的限制,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解决业绩差或者公司设立不满两年等问题。

二、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无可救药。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6月30日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由《挂牌条件指引》可知,持续亏损并不一定构成挂牌障碍,目前盈利也不一定就能证明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重大违法违规,不可挑战。

《挂牌条件指引》要求拟挂牌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即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因新三板挂牌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大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身家清白没有任何瑕疵的公司的似乎不多,一般违法违规,并不构成障碍,但“重大”违法违规就成为监管红线,重大违法违规在指引中有明确规定,但其本身难以量化,又涉及工商、环保、安全、质量、税务、土地和房产等方方面面,实务中有时较难把握,但审核时一般重点关注企业违法违规的性质、是否出于主管故意、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企业事后的态度以及事件本身的进展情况。

四、主要股份代持和非法发行,不要心存侥幸。

《挂牌条件指引》要求拟挂牌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据资料显示,新三板股转系统对股份代持相对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只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申报前予以还原,即便实际控制人变更,也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但部分拟挂牌公司对大股东股份代持扔心存侥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曾劝退过一个外商投资企业,被劝退的原因并非其股东性质,而是股份代持;而对于曾在区域性股权挂牌的企业,股转公司会重点关注其股票发行和股份转让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违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情形,另一家曾在区域股权挂牌的企业,因最近36个月内存在违规股票发行和股票转让情况而被劝退。

对于拟挂牌公司小股东的股份代持,在不影响拟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和股权稳定性的情况下,即便挂牌前未经还原可能也不构成障碍,但是建议充分披露;而对于大股东的股份代持,一旦发现权属纠纷,将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和股权结构的稳定性,拟挂牌公司不可心存侥幸;中介机构在执业时也要勤勉尽责、归位免责,保证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即便出现问题也要能自证清白。

五、特殊行业,不可贸然申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明确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呢?也不尽然。

某券商申报了一个P2P行业公司,但P2P行业存在诸多风险,风险较高,涉及面广,且缺乏监管,鱼龙混杂,问题频出,最终因行业特殊、敏感、监管政策不明朗而被劝退。

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传统金融、小贷、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六、会计基础薄弱,不可急于求成。

如前所述,新三板未对申请挂牌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实务中,出于成本考虑,未设立财务部门、设立多套账簿、内外帐差异巨大的企业比比皆是,而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专业水准和执业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挂靠所甚至毫无执业底线,连实际收入5000万、账面仅50万的项目都敢轻易以账面数出报告,这种项目一旦被核查发现造假,轻则被劝退,重则面临处罚。

七、对经营影响重大的纠纷或诉讼,需要高度重视。

挂牌企业需要资产权属完整、股权清晰稳定以及业务明确持续,最核心的要求就是公司的资产或者股东与挂牌企业相关的资产不得存在瑕疵或者明显的争议,比较常见的问题是股权可能存在争议、资产可以存在第三方提出权利归属、甚至存在股东或者企业存在立案调查的情形等。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如果没有解决到位且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结论,那么是不符合基本的新三板挂牌条件的。

八、超越资质经营或者行业资质管理不明朗的,审慎处理。

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

九、挂牌企业不得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

新的公司法明确了对公司注册资本放开监管的理念,同时我们也一直在强调新三板挂牌标准的多样化,于是很多人认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注册资本可以存在虚增的情形,这显然是不对的。注册资本是股东投入企业的资产,同时也是企业发展运营的基本“口粮”,如果这个资产存在虚构的成分,那么企业运行的根基是不稳健的,甚至企业的股东也存在诚信问题。当然,目前政策规定,股东补足出资不需要运行时间。

在很多企业的案例中,我们看到股东存在诸多的出资不实的情形,比如:无形资产出资评估价值高估、股东出资之后抽逃资金等。企业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那么需要企业进行减资或者由股东补足出资不实的部分之后,这个问题就不再构成企业挂牌的实质障碍。并且,新三板挂牌与IPO明显存在差异的是,新三板对于补足出资没有运行时间的要求。

十、挂牌企业不得存在资金占用的情形。

现在公司治理制度最基本的一个理念就是法人独立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的钱是公司的而股东的钱是股东的,而现实中有太多的股东通过各种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说句比较实在的话,如果企业就是股东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说了算,那么公司的钱拿了也就拿了,就算存在不违反甚至与现代公司理念相违背,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企业要挂牌要上市要成为公众公司,那么股东和公司之间这条资产的红线就要严格划清,因为这时候公司就不是股东一个人说了算了,你还要对公众投资者负责任。

在很多已经挂牌的成功案例中,我们经常看到企业存在股东占用企业资金的情形,基本上都在挂牌之前进行了清理。如果股东占用资金金额较大且时间较长的话,那么还建议企业要向股东根据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以保证挂牌企业的企业不受到股东的侵害。(来源:新三板微信号)

更多>>图文推荐
  • 做调研 买报告 就找中商
  • 要融资 写商业计划书 就找中商

中商情报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 “来源:***(非中商情报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3、征稿:中商情报网面向全国征集创业、财经、产业等原创稿件,并为创业者创业项目、产品、人物提供免费报道!中商创业交流QQ群:174995163  482217341

相关事宜请联系:0755-82095014 邮箱:editor@askci.com

精华推荐
相关阅读
大家都爱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