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计划新建改建居住区应配套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附全文)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7-05-23 14:22
分享:

■焦点关注

开发商未建设配套教育设施

将入信用“黑名单”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办理预售许可证时,应当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居住区项目,不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此外,应当建设配套教育设施的新建、改建居住区项目,开发商应当在进行房屋销售时将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与移交等有关情况张贴在预售现场或者现售现场,接受公众监督。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规定,开发商可以将配套教育设施的有关情况写进房屋预售合同或现售合同中,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不得虚假宣传购买房屋可赠送学位等内容。

开发商如果未按照《办法》规定建设与移交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接受相关行政处罚的,由市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不仅如此,在申报其他开发项目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镇(街、园区)也将不予支持。

东莞市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等工作,完善教育设施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满足常住适龄人口入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改建居住区,包括新建、改建的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小区;本办法所称配套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建设单位,包括商品房小区开发企业、履行保障性住房小区建设责任的组织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及时移交、公益办学的原则,办成公办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

第四条【政府与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办法的具体落实。

市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各自职责,并建立健全执法合作、信息共享等部门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安监、城管、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职责,主动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第五条【教育督导】

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并建立健全配套教育设施工作专项公示机制。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