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
(二)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
(三)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四)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
(五)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
(六)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七)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
(八)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九)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由车辆所有人向车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持审核通过证明向市公安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三条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初审合格后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批。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后,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五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到申请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上岗营运。其从业考试、变更注册、延续注册、注销注册等事项按《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部门建立网约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查机制。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