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5-12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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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发展网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明确许可条件。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我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和服务质量保证制度,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保障能力,具体认定标准和流程遵从国家相关规定。网约车许可条件: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装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具备“一键呼叫”功能的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符合条件的私家车将车辆性质转变为营运性质,并按程序申请经核准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后,可以从事网约车服务。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应当取得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网约车车辆和驾驶人准入的具体条件,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简化许可程序。网约车许可实行“两级工作、一级许可”的工作机制。在我省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服务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线下能力认定、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审核,并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级公安部门负责本省核发驾驶证的网约车驾驶员违法犯罪记录审查、车辆登记管理等工作。持外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人,应提供其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犯罪审查结果。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省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通信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程序遵从国家相关规定。

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应当科学合理计程计时计价,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保证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线下车辆和驾驶员一致,并将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要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不断提升乘车体验和满意度。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纳税,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近期对网约车市场管理要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错位发展的原则,网约车提供非巡游的运营服务,不允许在道路上巡游揽客或站点候客,且车辆档次应明显高于当地主流巡游出租汽车,为市民提供高品质和个性化的出行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时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网约车暂不纳入燃油补贴范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时除外。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管理,具体措施遵从《管理办法》。

鼓励并规范合乘出行。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有利于城市缓堵保畅、节能减排,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责关系,划清合乘车与网约车及非法营运的界限。互联网平台公司不得以合乘车名义提供网约车服务,也不得以合乘车名义进行其他非法营运活动。合乘车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应在通勤时段或节假日进行,要通过平台事先发布消息并限定合乘时段、趟次或区域,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等直接费用。

(三)加强和改善服务监管能力。

完善服务设施。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范畴,加快专用候车站(点)、加气站、充电设施等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妥善解决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加气、充电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科学规划选址,加大用地保障和财政扶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建立完善长效运营机制。

创新服务方式。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对行业运行状况的监测采集和统筹分析,提升投诉处理、失物查找等为民服务能力。推广通过电召、网召提供运营服务,逐步实现与省政府监督服务热线电话12345及国家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12328的自动转接与并线运行。增强驾驶员的技能培训,提升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改善乘客的出行体验,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提供高品质服务。引导电子支付等非现金支付方式的推广和普及,为乘客提供便捷服务。

建立信用体系。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诚信经营、优质服务,加强对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失信行为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法强化监管。根据已发布的《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各地要抓紧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相关法规规章,完善配套的政策标准体系,依法依规推进改革。依法查处和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督执法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推广“两随机、一公开”的抽查监管模式(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随机抽取产生,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为改革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环境。推行网上监督,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的信息共享,实现对各类新型服务模式的及时跟踪和全过程监管,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社会监督,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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