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目前的《深圳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办法》,现在该委官方网站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几点特色:增加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价格备案的范围,除预售商品房外,将商务公寓、预售转现售等多类形式的商品房纳入价格备案的范围;增加了报送材料的内容及报批程序,即报深圳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备案的价格需先经规划国土委的审核通过;增加了特定情况下适时停止上调价格备案的内容。
以下三类行为需要办理价格备案:一是预售商品房的;二是已批预售的商品房转现售的;三是未办理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价格调整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15%(含15%)时,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意见稿表示,市价监局根据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及市规划国土部门的要求,可临时停止办理价格备案,适时调整房地产价格备案要求。
深圳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透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商品房价格备案行为。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前、或销售期间,价格调整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以规定的格式,向价格监督执法部门抄送、告知销售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法对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各辖区局(以下简称辖区局)负责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具体工作,并按照职责分工对辖区内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信息中心负责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系统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下列商品房销售行为应当办理价格备案:
(一)预售商品房的;
(二)已批预售的商品房转现售的;
(三)未办理预售直接现售商品房的;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辖区局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和备案变更。
第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实行一套一备案。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办理预售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应提交加盖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公章的《预售套房列表》;
(二)已批预售的商品房转现售的,备案价格仍按预售申报价格确认,无需重新提交价格备案资料。如需变更价格的,应提交加盖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公章的分户表;
(三)未办理预售直接现售的商品房,应提交加盖市规划国土委各管理局公章的分户表;
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提交深圳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登记表(附件1)、数据报送人身份证明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辖区局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审查合格后,免费获得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网址:http://www.szscjg.gov.cn/)“网上办事”报送数据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辖区局应当在收到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和备案变更不收取费用。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络报送全部待售商品房价格信息等电子数据(表格参照附件2《深圳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备案完成后,可自行打印备案回执。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报送数据的用户名、密码等信息。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价格调整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15%(含15%)时,应当办理备案变更。
办理备案变更时,应将拟调整的商品房(按套)通过网络报送变更信息等电子数据(表格样式同上)。备案变更完成后,可自行打印备案变更回执。
第十二条商品房价格备案信息系统通过一定方式与市规划国土委房地产信息系统对接。
第十三条市价格监督检查局根据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及市规划国土部门的要求,可临时停止办理价格备案,适时调整房地产价格备案要求。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或者价格调整幅度超出最近一次备案价格15%未办理备案变更的,由价格监督执法部门依据《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3年2月20日发布的《深圳市商品房预售价格备案办法》(深市监规〔20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