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楼市新规:新房售价高于备案价或下浮超过15%将无法网签
来源:南方网 发布日期:2017-05-04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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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中山出台楼市调控政策,要求“落实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审查,严格明码标价制度”。5月2日该市发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操作指南》(下简称《指南》),要求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指南》要求,自2017年3月26日起,新建商品住房在销售(预售或现楼销售)前应办理销售价格备案。3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商品房产权权属登记(以下简称权属登记)的商品住房,以及已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无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具体而言,新建商品房进行价格备案主要包括三种情况。首先,有前期成交价格的,以备案前该项目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但前期成交价格没有代表性的,如销售户型变化较大,由市发展改革局审核后可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前3个月以申报日期为准往前推3个月,如申报日期是4月8日,则前3个月为1月8日至4月7日。

其次,没有前期成交价格的,选取该项目周边在售项目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周边在售项目以申报项目为中心,环绕周边选取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在售项目作为优先,然后依次扩展,由开发企业提出拟参照的3个在售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再者,该项目周边没有在售项目的,以该镇(区)前3个月实际成交均价为基准价。由开发企业提出依据和说明报市发展改革局审核。

《指南》要求,未经价格备案的预售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未经价格备案的现售项目,暂不办理权属登记。价格一经备案6个月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报。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受理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时间以备案回执标注的时间为准。当商品住房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或下浮幅度超过15%,商品房将无法进行网上签约。开发企业申报备案的价格实行一房一价,每套房单价可以不同,但均价不得高于基准价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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