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4-28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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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能源汽车产品需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且纳入2017年起发布实施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符合同等专项检测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规定和标准。

(三)接入“市级监测平台”并能够实现实时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随车安全操作与应急手册,以及车载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满足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网络预约出租车、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在津注册企业。运营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从事的运营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覆盖所属和运营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测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实时监测。监测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车辆投运前完成监测平台系统构建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投运条件。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以及重大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的应急方案,定期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四)对所属车辆承租方或驾乘人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四、工作流程

(一)生产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报六部门联合审议,经审议通过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将向社会发布。

(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提交上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月度销售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相关管理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一)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对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车辆的产品一致性、安全性、服务保障和推广应用信息等负责。生产企业如有以下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所属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申请报告存在虚假信息的;

2.未履行本通知对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相关规定的;

3.存在骗取国家或本市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

4.在津推广应用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检查,一年内连续3次不合格或累计4次不合格的;

5.发生爆炸、起火、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并未及时处置,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津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助,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报告不一致的;

2.同一车型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检查,一年内连续2次不合格或累计3次不合格的;

3.存在爆炸、漏电、起火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的;

4.同一车型产品在津推广应用总量500辆以下正常运行过程中,累计发生2起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或同一车型产品在津推广应用车辆累计500辆(含)以上,有超过0.4%(含)产品发生非人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电等)的,且未按本通知规定对在津推广应用车型完成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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