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财政补贴管理
制订我市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资金扶持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进行信息录入的企业。
2.所建充电设施均已录入管理平台,并由平台运营商出具平台录入报告。
3.在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2000kW。
五、加强运营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1.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2.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3.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中涉及的质量监管、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文中名词解释
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充电设施,是指各类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3.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4.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5.公用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7.充电站,是指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充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控、计量等。充电站内应包括:行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及休息室、卫生间等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置和设计应便于被充电车辆的进入、驶出以及停放。
8.换电站,是指采用电池更换方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供给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