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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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经营者违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经济承包经营,但未与驾驶员签订经济责任承包经营合同的;

(二)通过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驾驶员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的;

(四)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保障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车内安全监控视频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计程计价设备等设施设备完好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

第五十四条【平台其他违规行为处罚】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和通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信息的,由公安、网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照要求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支持与协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驾驶员无从业资格的处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第五十六条【假冒出租车的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非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巡游出租汽车颜色标识、安装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识等服务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驾驶员轻微违规行为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携带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放置网约出租汽车专用标识的;

(三)未按照规定放置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

第五十八条【驾驶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的;

(三)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四)巡游出租汽车运送旅客到许可的经营区域范围以外时,回程不显示停运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到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出租汽车回程候客站点载客的。

第五十九条【维稳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疏于管理,导致发生利用出租汽车扰乱社会秩序、妨碍正常营运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从其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对法律责任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拼车管理】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车辆报废规定】巡游车的报废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执行;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退出经营的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

第六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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