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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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数据保存】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第三十五条【网络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信息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并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供。

第三十七条【舆论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他人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发现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经营范围】 出租汽车单次经营的起点或者终点应当至少有一端在许可的营运区域范围内。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方便、客流集中的地方设立异地巡游车回程候客站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服务方式】巡游车可以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约租服务;网约车只能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站点轮排。

第四十条【驾驶员要求】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营运证以及从业资格证;

(二)衣着整洁,文明礼貌;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卫生;不得在车厢内吸烟;载客运行时不得操作手机、饮食;

(三)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乘客未提出要求的,应当选择距离最短的路线行驶;因故需绕道行驶时,应当征得乘客同意;

(四)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五)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六)按照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变相多收乘车费用;

(七)不得无故中断运送乘客服务或者未征得乘客同意更换车辆。提供预约服务的,应当准时履约,因故不能履约的应提前告知;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驾驶员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营运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并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十)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拒载规定】 除下列情形外,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载:

(一)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乘客要求乘车且无人随车监护的;

(二)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三)乘客不愿按照规定或者约定计费标准支付车费的;

(四)乘客的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的。

第四十二条【合法经营】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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