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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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责任】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要求】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出租汽车服务;

(二)使用性能良好的合法营运车辆,建立完善的车辆档案。保证营运过程中车容车貌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三)配备具有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并登记注册,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管理档案和相关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

(五)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营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营运资料;

(六)建立乘客评价、服务质量投诉及处理制度,保障乘客权益;

(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投诉处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及时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二十九条【经营各方法律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巡游车驾驶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经营合同或者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分配机制。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照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或者雇佣驾驶员。

第三十条【运价规定】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出租汽车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运价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具体标准、计价方式、计价规则等,运价与乘客达成约定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家安全】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二条【应急保障】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十三条【数据采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并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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