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7-02-09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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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办法》包括总则、服务与管理、经营权许可、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63条,在原《办法》7章45条的基础上,融入国家出租车改革的要求和网约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明确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交通结构,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是增加政府公共服务的内容。为了提升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增加第二章“服务与管理”的内容,体现了新《办法》重视规范市场、弱化管理色彩的引导方向,进一步规定了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评价体系、提升信息化服务能力,提高政务处理效率。加强行业经济运行分析,定期公布行业营运信息,引导经营者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供给。同时要求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三是明确经营权改革及准入条件。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和期限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明确巡游车经营、网约车经营及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定义、准入许可条件和退出机制。明确出租汽车车辆、驾驶员的基本准入条件。同时,充分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在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为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准入细则留有空间。

四是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明确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的劳动关系;明确要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保证接入平台车辆和驾驶员的合法性,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五是加强监督管理。新《办法》体现了事前的准入把关和事中事后监管并重的理念。利用信息化手段,通过政企信息共享、服务测评、信用体系建设等途径提升监管能力。同时给与管理者更多的监管手段,针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达不到许可条件、诚信评价水平较低等情况,原许可机关全部或者部分收回其出租汽车经营权;增加交通与安全监控视频、汽车行驶记录仪或者卫星定位系统所记录的资料作为违法事实认定依据;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共同确保公众出行安全和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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