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公示(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2-04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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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封闭道路、场地和测试道路

第七条封闭道路、场地按照“因地制宜,高效经济”的原则设计尽可能多的场景并配备必要安全设施。

第八条各有关地市封闭道路、场地,除了隧道、林荫道、加油/充电站、地下停车场、十字路口、丁字路口、圆形环岛等通常交通场景的搭建外,还要充分利用特殊地形坡度等建设特色场景。

第九条各有关地市创造条件不断完善模拟仿真交通场景,特别是模拟特大城市的复杂交通场景,开展封闭道路、场地的建设,鼓励创建科普体验区。

第十条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道路选择若干典型路段用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各有关市公安局根据交通状况的复杂程度及道路限速情况,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路段实行分级管理,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级、二级及三级,同时积极探索完善相应的交通管理法规,以适应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及道路测试要求。

第四章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第三方机构收到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后,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资料初审,对于未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于规定时间内安排测试主体指定的封闭场地开展实车试验,出具封闭测试区实车试验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通过实车试验或已获得其他国家、地区、城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许可的测试主体的测试车辆,应提交车辆技术状态一致性证明和接入数据平台,第三方机构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出具车辆技术状态符合性证明和接入数据平台证明,在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建设完善之前,第三方机构应对测试主体的数据监控平台进行检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第三方机构每月定期向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第五章测试申请及审核

第十五条测试主体向拟开展测试路段所在地的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的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但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当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

(三)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测试主体在封闭道路、场地等特定区域进行实车测试的证明材料;

(六)获得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七)测试方案,包括测试路段、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八)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六条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审核测试申请,制定测试通知书申领的具体流程和操作办法,明确审核时限,为审核通过的测试车辆逐一出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定期报省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测试通知书应当注明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

第十八条如需变更测试通知书基本信息的,由测试主体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证明材料,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出具变更后的测试通知书。

第十九条测试主体凭测试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测试通知书载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条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与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路段一致,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测试通知书载明的测试时间。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市签署互认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合作协议。未签署互认测试通知书、临时行驶车号牌合作协议的地市,已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测试车辆,如需在其他市进行测试,测试主体还应申请相应市的测试通知书,并重新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但相应市在决定是否发放测试通知书时不重复审核原市已审核项目,只审核有差异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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