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公示(附全文)
来源:中商产业研究院 发布日期:2018-12-04 09:34
分享:

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相关测试,规范省内各地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66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按照“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的基本原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指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指受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申请、日常监管等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及测试车辆

第四条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软件开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时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测试车辆事件进行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测试驾驶人是指经测试主体授权,负责测试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测试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驾驶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测试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无满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七)经测试主体自动驾驶培训,熟悉自动驾驶测试规程,掌握自动驾驶测试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测试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乘用车、商用车辆,不包括低速汽车、摩托车。测试车辆鼓励采用纯电动或燃料电池作为动力,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但对于《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发〔2018〕60号)施行前已经依法注册登记的车辆,经所属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证明,可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申请道路测试。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主体需证明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2、3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1.车辆控制模式;

2.车辆位置;

3.车辆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

4.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5.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6.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7.反映测试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8.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9.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五)测试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测试要求以及测试主体的测试评价规程,具备进行道路测试的条件。

(六)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检测验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附件1所列的项目。

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联系editor@askci.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中商情报网
扫一扫,与您一起
发现数据的价值
中商产业研究院
扫一扫,每天阅读
免费高价值报告